一、 | 旨揭標準表修正重點如下: |
(一) | 項次一:市長、副市長、秘書長、副秘書長、參事、技監、顧問、參議、一級機關正、副首長、區長、二級機關首長及各級學校校長,健康檢查補助標準新增得另選擇每 2 年補助 3 萬 2 千元。 |
(二) | 項次二:滿 50 歲之各機關單列薦任第 9 職等以上職務及市立幼兒園園長,健康檢查補助標準新增得另選擇每 2 年補助 3 萬 2 千元。 |
二、 | 檢送修正之「桃園市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公教暨聘僱人員健康檢查補助標準表」1 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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