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 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以下簡稱人事總處) 112 年 5 月 1 日總處培字第 1123026081 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 1 份。 |
二、 | 查旨揭原人事局 91 年 11 月 8 日函規定略以,公務人員非因公出國請假時,應否於假單上註明前往國家及出國原因(如觀光或探親)等,為賦予彈性,並兼顧業務性質特殊機關實務之需要,各機關得另訂補充規定,以為適用。 |
三、 | 指揮中心解編後,人事總處 109 年 3 月 17 日總處培字第 1090028905 號函、 111 年 10 月 3 日總處培字第 1113029103 號函、本府 109 年 3 月 18 日府人考字第 1090065727 號函及 111 年 10 月 12 日府人考字第 1110280684 號函已無從適用,爰公務人員非因公出國請假,請依請假規則及原人事局 91 年 11 月 8 日函相關規定辦理;其餘人員部分,回歸各該人員請假規則及相關規定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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