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 依行政院 112 年 3 月 15 日院授人培字第 11230244443 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含附件)各 1 份。 |
二、 | 配合災害防救法於 111 年 6 月 15 日修正公布及因應地方政府之停止上班上課雨量參考基準值之實際需求,爰行政院修正停班停課辦法部分條文及第 4 條附表,說明如下: |
(一) | 配合災害防救法第 2 條第 1 款第 1 目規定,將「土石流災害」修正為「土石流及大規模崩塌災害」,爰配合修正停班停課辦法第 3 條、第 7 條、第 10 條及第 11 條等所定災害類型。 |
(二) | 為使各通報權責機關停止上班上課雨量參考基準值符合實際需求,爰修正停班停課辦法第 4 條附表之「各通報權責機關停止上班上課雨量參考基準一覽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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