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 依行政院111年7月15日院授人培字第11100173973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含附件)各1份。 |
二、 | 旨揭辦法配合性別工作平等法及公務員服務法修正施行,修正第1條及第3條,重點如下: |
(一) | 第1條:配合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第4項規定,修正訂定依據。 |
(二) | 第3條:將「陪產假」之假別名稱修正為「陪產檢及陪產假」,並修正其給假條件、給假日數及給假期間;另增訂各機關對聘僱人員依規定申請家庭照顧假、生理假、產前假、娩假、流產假、陪產檢及陪產假,以及因安胎事由申請其他假別之假時,不得拒絕,亦不得影響其考核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 |
112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一次段考成績優良學生
112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二次段考進步獎
112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二次段考成績優良學生
112運動會
112運動會(畢冊廠商提供)
112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一次段考成績優良學生(9年級)
112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一次段考成績優良學生
邱秀喜老師獎學金頒獎
111-2-2段考進步獎
7年級英語歌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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