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旨: | 重申「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學校公務人員違法(規)赴陸建議懲處原則」及「行政院與所屬各機關(構)學校公務人員違規赴港澳建議懲處原則」均自 115 年 7 月 1 日生效,請加強宣導相關規定,請查照。 |
| 說明: |
| 一、 | 依本府 115 年 1 月 2 日府政安字第 1140379164 號及本局 115 年 1 月 22 日桃教政字第 1150007324 號函續辦。 |
| 二、 | 相關文號:本府 114 年 11 月 6 日府人考字第 1140306802 號、 115 年 3 月 24 日府人考字第 1150072451 號。 |
| 三、 | 本局及所屬機關學校自 115 年 1 月 1 日起實施公務員赴陸港澳異常或失聯通報及定期抽查機制,各機關學校倘遇有同仁違規赴陸港澳情事,請本權責參考旨揭懲處原則所列懲處額度,並依本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公務人員獎懲案件處理要點等相關規定予以懲處。 |
| 四、 | 檢送旨揭懲處原則各 1 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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