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說明: |
| 一、 | 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下稱人事總處) 115 年 6 月 9 日總處培字第 11530266771 號函及本府人事處案陳人事總處同年月日總處培字第 11530266772 號書函辦理,並檢附原(書)函影本各 1 份。 |
| 二、 | 數位發展部及人事總處為協助各機關(構)推動 AI 人才培育及認證,爰參考國際公部門職能框架,並結合我國「AI 產業人才認定指引」之分類邏輯,編製旨揭指引及懶人包,復為利人事機構推動相關措施,爰該總處製作旨揭問答集供參運用。 |
| 三、 | 為協助各機關積極運用多元人事措施提供公務人員 AI 知能,重申以下相關措施,請加強宣導及落實辦理: |
| (一) | 協助同仁完成 AI 知能相關訓練時數:行政院自 115 年 1 月 1 日起將 AI 知能納入公務人員每人每年 10 小時必須完成課程內涵;又人事總處將「AI 知能課程學習時數達成率」納入 115 年度人事業務績效考核,期各機關同仁完成 3 小時基礎及 3 小時進階,共 6 小時 AI 知能相關課程,業列入本府人事處所屬人事機構 115 年度人事業務績效考核項目。 |
| (二) | 費用補助及獎勵:本府前於 114 年 8 月 18 日府人考字第 1140228967 號函轉人事總處 114 年 8 月 8 日總處培字第 1140019384 號函,請各機關學校得依公務人員考績法、行政院及所屬機關(構)執行重大專案獎勵要點、公務人員激勵辦法、本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公務人員獎懲案件處理要點及本府 113 年 8 月 30 日府人考字第 1130243076 號函等相關規定,核給推動 AI 落地運用著有績效者多元獎勵。 |
| (三) | 將 AI 知能納入陞任評分標準:行政院前以 114 年 12 月 22 日院授人培字第 11430287251 號函修正「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學校公務人員陞任評分標準表」(本府 114 年 12 月 29 日府人力字第 1140372171 號函計達),各機關可依擬任職務特性或業務需要,將 AI 知能及考取相關證照納入陞任評分標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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