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說明: |
| 一、 | 依銓敘部 115 年 4 月 30 日部退一字第 1155951331 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及附件影本各 1 份。 |
| 二、 | 查「公教人員保險法施行細則」第 58 條第 2 項規定略以,「公教人員保險法」第 17 條第 4 項第 2 款所定平均餘命,由保險主管機關(銓敘部)參考內政部公告之全體國民平均餘命,每 3 年檢討並公告之。 |
| 三、 | 旨揭標準表前經銓敘部於 112 年 6 月 1 日修正生效,迄今將屆滿 3 年,該部爰依前開規定,重新檢討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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