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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人事助理 - 人事室 | 2026-03-16 | 點閱數: 54

有意申請於 116 年退休者
請於 115 年 3 月 19 日前與人事室聯絡,俾利填報表件報府審核並編列預算。

說明:
一、 依據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以下簡稱公務人員退撫法)及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以下簡稱教職員退撫條例)辦理。
二、 請本市所屬各級學校及幼兒園於 115 年 3 月 26 日(星期四)前完成下列事項。
(一) 請至「公教人員退休撫卹試算系統」(以下簡稱試算系統 ),於「退休金試算」專區試算相關人員之退休資料,請 詳細查對申請人員之服務年資、出生日期及各項基本資料 等,且其預計退休日期須與編列預算(116)年度一致,復於「退休意願調查」專區按步驟點選至「報送」(操作說明如附件)始完成系統報送,並請於前開試算系統產製「116 年登錄退休意願調查表」,經當事人於「申請人簽章 」欄簽章,將核章後之掃描檔上傳至「桃園市人事服務網-調查表」;如無則免至試算系統報送。
(二) 各校均應至「 WebHR 人力資源管理資訊系統」填報人數 ,倘無退休意願登記亦同,俾利預估退休金預算。
三、 本局所屬各級學校填報注意事項說明如下:
(一) 屆齡退休:請主動調查並依公務人員退撫法第 19 條及教職員退撫條例第 20 條規定辦理;試算系統之「退休原因」欄 位請填「屆齡退休」。
(二) 自願退休:
1、 自願退休:依公務人員退撫法及教職員退撫條例規定, 任職 5 年以上,年滿 60 歲或任職滿 25 年者,應准其自願 退休;試算系統「退休原因」欄位請填「自願退休」。
2、 查教職員退撫條例第 21 條規定,教師或校長申請退休者 ,除特殊原因外,其退休生效日以 2 月 1 日或 8 月 1 日為準 。惟兼顧本市各級學校學生之學習、受教權及校務正常 運作等,請貴校建議校長及教師申請退休生效日儘量以 116 年 8 月 1 日為原則。
(三) 如有其他年資可併計成就其退休條件者,請於試算系統「 退休金試算」 -「其他可採計年資確認(如兵役年資)」 及「私校年資確認」中新增,另於調查表中自行增列「備 註」欄中敘明。
(四) 國中(小)附設幼兒園教育人員:請於試算系統「退休金 試算」 -「基本資料」中「職稱」欄位更正為「附設幼兒 園教師」;調查表中自行增列之「職稱」欄位亦同。
四、 本市各市立幼兒園填報注意事項說明如下:
(一) 屬正式教師者,請參考說明二之事項辦理。
(二) 屬留用公務人員者(不含約聘僱人員、契進人員及臨時人 員),請逕填列退休意願調查表(另以電子信箱發送), 經當事人於「申請人簽章」欄簽章,將核章後之掃描檔上 傳至「桃園市人事服務網系統-調查表」,並至「 WebHR 人力資源管理資訊系統」填報人數(如無退休意願登記者亦須填報人數)。
(三) )倘貴園同時提報上開兩款人員之退休意願,請將應上傳表件掃描成同一檔案後,再上傳至「桃園市人事服務網系統-調查表」。
五、 本局所屬各級學校「人事、主計人員」,除依說明二之操作說明及期限辦理外,請另將核章後之掃描檔於 115 年 3 月 26 日(星期四)前以電子公文函送至本府人事處、主計處;併惠請本府人事處、主計處於 115 年 4 月 7 日(星期二)前彙整後備文轉本局彙辦。
六、 申請 116 年退休之公務人員欲擇(兼)領月退休金者,其年 資與年齡之合計數須達指標數 91 以上,且年滿 60 歲;教育人 員須達指標數 85 以上,且年滿 55 歲。惟如於教職員退撫條例 施行前已符合法定支領月退休金條件之教職員,依第 18 條規 定辦理退休時,得就第 27 條第 1 項所定之退休金給與種類擇一支領,不受月退休金起支年齡之限制。
七、 未於本局辦理 116 年退休申請調查時提出,嗣因特殊原因( 如罹患重病)須申請 116 年專案退休者,各校應檢附相關證 明文件(如診斷證明)報經本局提出(主計及人事人員,應 依循其系統向本局提出)。
八、 檢附「退休意願調查操作說明」1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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