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說明: |
| 一、 | 奉交下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以下簡稱人事總處) 115 年 1 月 13 日總處給字第 1150000075 號書函辦理,並檢附來文及 附件影本各 1 份。 |
| 二、 | 為利「全國軍公教人員生活津貼申請暨稽核系統」(以下簡稱本系統)與教育部助學補助系統進行子女教育補助資料勾 稽查核,請貴機關(學校)依報送時程配合辦理下列事項: |
| (一) | 請於 115 年 4 月 10 日(星期四)前至本系統完成子女教育補 助申請資料報送,並正確建置申請人、子女姓名及身分證 統一編號等,如複製前一學期資料,應確實查核本學期申 請人有無提出申請;另申請人子女學雜費如係分次繳納者 ,仍應於申請人繳納首次費用時報送該筆資料。 |
| (二) | 請務必於前開期限內完成申請資料報送,如逾報送時程, 相關申請資料將無法進行勾稽,須由各機關學校自行查核 申請人是否有重複請領政府各類助學金。 |
| (三) | 為維護本系統家屬資料與公務人力資料庫檢核之正確性, 請務必確認每筆申請人子女資料(含姓名及身分證統一編 號)皆與人力資源管理系統( WebHR )之家屬資料相符, 並請依規定正確支給子女教育補助費。 |
| (四) | 請於報送資料勾稽完成後(大專校院及高中職分別於 115 年 4 月 22 日與同年月 28 日),至本系統之「教育部查核異常 確認作業」確認查核結果,並於 115 年 5 月 7 日(星期四) 前修正所有異常資料並點選「異常確認」,異常資料皆確 認後再點選「查核確認」以完成查核程序。 |
| 三、 | 為避免申請人重複請領政府各類助學金,請貴機關(學校)告知並確實查核子女教育補助之申請人,是否有「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附表九「子女教育補助表」說明五規定,不得申請子女教育補助之情形(按:如全免或減免學雜費【含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學費補助】、已領取其他政府提供之獎【補】助、「拉近公私立學校學雜費差距及其配套措施方案」……等)。 |
| 四、 | 為落實數位政府概念,並達成淨零排放目標,請鼓勵公教員工多加運用「生活津貼線上申辦功能」(路徑:人事服務網 eCPA/MyData 公務人員個人資料服務網/「待遇/補助」類別/ 「生活津貼申請」)。 |
| 五、 | 有關子女教育補助資料之報送如有任何疑問,請至本系統之專區/法規資料查詢/公教人員子女教育補助常見問題問答集查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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