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說明: |
| 一、 | 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下稱人事總處) 114 年 10 月 15 日總處培字第 1140022175 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含精進措施及宣導圖卡) 1 份。 |
| 二、 | 行政院業訂定「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學校公務人員違法(規)赴陸建議懲處原則」及「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學校公務人員違規赴港澳建議懲處原則」,均自 115 年 7 月 1 日生效。 |
| 三、 | 大陸委員會鑑於近年公務員赴陸港澳人身安全風險日益升高,為保護全體公務員及提高危機意識,邀集人事總處等相關機關,共同研商旨揭精進措施,並製作宣傳圖卡及更新該會官網「公務員赴陸專區/Q&A」,請同仁落實下列事項: |
| (一) | 公務員赴陸及港澳,不分平、假日均應於行前登錄差勤系統申請或獲得機關許可。 |
| (二) | 強化人事人員教育訓練,避免發生延遲通報(例如未依期限至內政部移民署「公務人員赴陸許可線上申請系統」完成案件報送),或錯認官職等誤用簡任(或相當簡任)第 10 職等以下赴陸申請程序致影響當事人權益之情事,並確實向所屬同仁宣導公務員赴陸港澳管理機制內容。 |
| (三) | 落實及時至人事總處「人力資源管理資訊系統( WebHR )」更新簡任第 11 職等以上公務員(含兼任行政職務之教育人員)名冊資料(按,如有人員異動,應即時至 WebHR 更新資料,該總處資料庫並將自動介接,毋須再辦理報送作業)。 |
| (四) | 對於非一般公務人員(例如教育人員兼任行政職等),於其到任時提供任職切結書等需要簽署表件時,併同提供赴陸規定相關宣導資料,要求當事人一併簽署,以確實達到告知效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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