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教育部函以,教師職前具有偏遠地區學校代理教師年資,經依師資培育法第 22 條第 1 項規定用以抵免修習教育實習者,得依教師待遇條例等相關規定辦理提敘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桃園市政府教育局 114 年 10 月 14 日桃教高字第 1140097688 號函辦理(檢附原函文如附件)。
二、查上開教育局函略以,如有案內函釋資格(偏遠地區學校代理教師嗣後擔任公立中小學教師時,其代理教師年資經依師資培育法第 22 條第 1 項規定用以抵免修習教育實習者,如符合教師待遇條例第 9 條第 1 項等相關規定,得採計提敘薪級),應於本函下達後 3 個月內依該令釋申請辦理改敘,並自 114 年 9 月 24 日起生效;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日生效。
三、本校教師同仁如有符合案內情形,請檢具證明文件親洽人事室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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