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旨: | 修正本局「鼓勵民眾參加客語能力認證補助作業要點」部分規定,並溯及自 114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請查照。 |
| 說明: |
| 一、 | 為鼓勵民眾踴躍參與客語能力認證,本局修正「鼓勵民眾參加客語能力認證補助作業要點」部分規定,並增列基礎級認證合格者獎勵新臺幣 500 元整,並溯及自 114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
| 二、 | 依上開要點提出申請者,請依下列事項辦理: |
| (一) | 申請期間:即日起至 114 年 11 月 15 日止,向戶籍所在地區公所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
| (二) | 資格條件:設籍本市之民眾(不含高中以下學生),凡取得 114 年度客語能力認證基礎級考試合格者,均得提出申請。 |
| (三) | 審查方式:由本局審查申請人檢附之客語能力認證考試合格證書影本(應由申請人簽章)、跨行通匯同意書及領據暨切結書。 |
| 三、 | 請本市各區公所於 114 年 12 月 15 日前,統一彙整請領清冊及公所自行收納款項收據各一份,函送本局核辦。本局經審核無誤後,將核撥經費予各區公所,再由公所轉匯各申請人。 |
| 四、 | 檢附「桃園市政府客家事務局鼓勵民眾參加客語能力認證補助作業要點」1 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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