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說明: |
| 一、 | 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114 年 8 月 1 日總處培字第 11400192511 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含附件) 1 份。 |
| 二、 | 查「紀念日及節日實施條例」業奉總統於 114 年 5 月 28 日華總一義字第 11400053171 號令公布施行,依該條例第 5 條及第 6 條規定略以,各該原住民族歲時祭儀放假日期,由原住民族委員會(以下簡稱原民會)參酌各該原住民族習俗及徵詢各該原住民族部落意見後公告,並刊登政府公報;原住民依其族別歲時祭儀擇定 3 日放假。 |
| 三、 | 復查原民會前於 114 年 6 月 9 日辦理 114 年度原住民族歲時祭儀放假日期公告並刊登行政院公報,嗣經盤整各族群之歲時祭儀,於同年 7 月 17 日重新公告並修正上開放假日期在案。 |
| 四、 | 茲以「原住民族歲時祭儀」為各該原住民族法定放假日,具法定原住民族身分者,得於其本人、其父母或配偶之所屬民族歲時祭儀放假日期中擇 3 日放假。為保障公務機關原住民同仁依法申請歲時祭儀假之權益,請各人事單位熟悉相關法令及規定,並協助同仁申請歲時祭儀假。 |
| 五、 | 有關原住民族歲時祭儀放假疑義,請參考原民會全球資訊網「歲時祭儀專區」常見問題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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