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說明: |
| 一、 | 依據桃園市選舉委員會(選委會) 114 年 7 月 16 日桃選一字第 1143150277 號函辦理。 |
| 二、 | 依前揭函文說明二所示,擔任本市選務工作人員並參加選務工作人員講習者,請所屬機關同意均以公假登記為原則。若因業務期程或各區公所講習時間安排等因素選擇參加星期六、日(或平日晚上)之場次,可補休半日並於 2 年內補休完畢。 |
| 三、 | 檢附桃園市選舉委員會原函影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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