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
一、 | 依紀念日及節日實施條例第 5 條第 28 款規定及考試院 114 年 7 月 3 日考臺保一字第 1140051507 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 1 份。 |
二、 | 為宣示政府對公共服務價值之肯認及對公部門服務人員之鼓勵與肯定,同時與聯合國之公共服務日活動接軌,爰考試院依旨揭實施條例規定,核定每年 6 月 23 日為公共服務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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