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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人事助理 - 人事室 | 2025-06-02 | 點閱數: 39
說明:
一、 依據教育部 114 年 5 月 26 日臺教法(三)字第 1142601243 號函辦理。
二、 因應教師適用勞動三法後,教師工會陸續成立並可能與雇主進行協商,爰教育部於 112 年 8 月 15 日以臺教師(三)字第 1122603290A 號函(諒達)檢送修訂之旨揭 SOP 作業流程圖、因應作為及檢核表,請貴校依循辦理。
三、 參考近年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之團體協約協商運作情形,為簡化行政作業流程、促使團體協約協商過程順利進行等,爰修正旨揭 SOP 作業流程圖、因應作為及檢核表,本次修正重點說明如下:
(一) 新增學校於確認教師工會有協商資格後,須於 10 日內通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之時限,以縮短通報時間落差,預留後續各項作業時程;且學校免再於通報時副知教育部。
(二) 基於誠信協商義務,新增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於接獲學校通報時,應先協助檢視協商內容之提醒(違反法規者,不得協商;如屬須修正法規事項,宜以修正法規辦理;如有適用法規疑義,應預留時程主動函詢法規主管機關釋疑)。
(三) 為簡化行政作業流程,學校免於通報時副知教育部,修正由學校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先行對協商內容進行檢視、明確函復學校行政指導意見,此時再將行政指導意見一併副知教育部。
(四) 為瞭解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實際核可學校簽訂之團體協約內容,以作為法規研修之參考,爰新增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於核可學校團體協約時,須副知教育部,併附核可之團體協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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