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
一、 | 依據教育部 114 年 5 月 26 日臺教師(四)字第 1142601368A 號函及「教育部及所屬機關商借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作業原則」辦理。 |
二、 | 為辦理藝術教育相關業務,教育部規劃於 114 學年商借國立高級中等學校及直轄市、縣(市)所屬公立學校優秀教師 1 名到教育部擔任行政工作,說明如下: |
(一) | 教師資格: |
1、 | 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不含偏遠、離島、原住民地區及小型規模學校)之正式合格編制內專任教師。(小型規模學校指全校班級總數在 12 班以下之學校) |
2、 | 應具有 3 年以上之任教年資,並具有相關教育行政知能、教育專業及實務經驗,具教育行政經驗及曾參與或辦理師資培育相關工作者優先考量。 |
3、 | 對教學行政工作具服務熱忱,且認真負責者。 |
4、 | 須熟悉 office 電腦軟體之操作。 |
5、 | 未曾受刑事、懲戒或行政處罰者。 |
(二) | 商借期間自 114 年 8 月 1 日至 115 年 7 月 31 日止,表現良好可續聘;以 2 年為限。倘有延長商借期間必要者,每次延長期間最長為 1 年,商借期間合計不得超過 8 年。 |
(三) | 服務地點:教育部師資培育及藝術教育司(臺北市中正區徐州路 5 號 12 樓)。 |
(四) | 商借名額:綜合企劃科 1 名。 |
(五) | 辦理業務:全國教育實習資訊平臺維運及督導、教育實習經費補助等。 |
三、 | 請有意願之教師於 114 年 6 月 6 日(星期五)前將簡歷表以電子郵件寄至謝文瑾專員電子信箱: wenchin@mail.moe.gov.tw ,連絡電話(02)7736-6309 ,由教育部師資培育及藝術教育司組成小組審查遴選之。 |
四、 | 檢附商借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徵才訊息(含簡歷表) 1 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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