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旨: | 修正「桃園市政府鼓勵所屬機關學校及事業機構員工提升客語能力作業要點」部分規定,並自 114 年 1 月 1 日起生效,請查照。 |
| 說明: |
| 一、 | 為鼓勵桃園市政府所屬機關學校及事業機構員工踴躍參與客語能力認證,本局修正「桃園市政府鼓勵所屬機關學校及事業機構員工提升客語能力作業要點」部分規定,增列到考基礎級認證考試即核給半日補休、通過基礎級認證合格者獎勵禮券新臺幣 500 元及嘉獎一次,並自 114 年 1 月 1 日起生效。 |
| 二、 | 依上開要點提出補申請者,自即日起至 114 年 12 月 15 日止,檢附合格證書影本、領據暨切結書向各機關學校、事業機構提出申請,並由各機關學校、事業機構於 115 年 1 月 15 日前向本局提出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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