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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醫事服務機構辦理口腔預防保健服務注意事項」第三點、第六點及第五點附件1、附件4修正規定(如附件),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九月一日生效

依據衛生福利部 115 年 5 月 14 日衛部口字第 1152060290C 號函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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