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
一、 | 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以下簡稱人事總處) 114 年 7 月 14 日總處培字第 1143025499 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 1 份。 |
二、 | 查天然災害停止上班及上課作業辦法第 13 條規定:「(第 1 項)天然災害發生後,各機關、學校公教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自行決定停止上班及上課,於事後陳報機關、學校首長:一、為清理天然災害所造成之普遍性災害。二、各機關、學校公教員工配偶、直系親屬有重大傷亡或失蹤。三、各機關、學校公教員工及其配偶、直系親屬所居住之房屋因受災倒塌或有倒塌之危險,或遭受重大損失時,為處理善後。四、災情已達停止上班及上課基準,因通訊中斷無法聯繫。五、其他因地形、交通、水電供應中斷或供應困難,影響通行、上班上課安全或有致災之虞。(第 2 項)機關、學校首長得在 15 日範圍內,視實際需要給予當事人停班(課)登記。」 |
三、 | 前開規定所稱之「直系親屬」、「其所居住之房屋」及「15 日停止辦公登記時間之起迄」等相關解釋,前經原行政院人事行政局(業改制為人事總處) 98 年 10 月 30 日局考字第 0980065345 號函及 90 年 11 月 16 日局考字第 030387 號書函說明略以: |
(一) | 有關「直系親屬」之範圍,參照民法之親屬規定,係包含直系血親及直系姻親;所稱「其所居住之房屋」,則包含公教員工本人及其配偶、直系親屬所居住的房屋(配偶之父母屬直系姻親,自包含在內)。 |
(二) | 「15 日」其起算日應自天然災害發生後受有災情之當日起算,惟為利受災當事人重建家園,服務機關首長得視受災當事人之實際需要,其於停止辦公期間准予受災當事人採分段申請,俾利其災害搶救及復建,以迅速恢復日常作息。 |
四、 | 本次丹娜絲颱風由臺灣西部登陸,造成雲林、嘉義、臺南、高雄、屏東等地重大災損,考量受災區(包含其他重大災損地區)多有高齡獨居者,其子女因長年離鄉工作無法即時協助親屬善後處理,為利公教員工實際照護需求以加速災後重建,公教員工其配偶或直系親屬如有前開規定所定情事,請各機關學校依規定本於權責從寬認定給予所屬公教員工停止上班登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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