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說明: |
| 一、 | 復貴校 114 年 8 月 28 日僑小人字第 1140006210 號函。 |
| 二、 | 依據教育部 114 年 10 月 15 日臺教授國字第 1140094297 號函略以,查教育部 97 年 1 月 18 日台人(一)字第 0970005193 號函:「一、……復依本部 91 年 12 月 25 日台( 91 )人(二)字第 0910182418 號函釋略以:『鑑於歐洲藝術教育之養成與一般學科不同,其入學資格、修業年限、所習課程彈性很大,所獲文憑之性質係屬演奏文憑非學位證書,故無法比照何種等級之學位來審定所獲文憑。』又依本部 96 年 10 月 9 日台學審字第 0960153418 號函釋,藝術文憑與學術文憑( Master 、 PH. D.等)性質不同,前者在國外並非作為學校任教之資格條件,本部認定採認原則係以師資審查之角度,提供取得藝術文憑者得送審教師資格之管道,故非取得教師資格即等同具碩、博士學位。二、爰公立中小學教師取得藝術文憑非學位證書,無法比照任何等級之學位來審定所獲文憑,故尚無法比照碩士學歷申請改敘;又其與公立專科以上學校教師取得藝術文憑者得送審講師資格,係屬二事。……。」 |
| 三、 | 本案貴校代理教師取得法國巴黎師範音樂院長笛演奏高級文憑,依上開函釋無法比照任何等級之學位來審定所獲文憑,故尚無法比照碩士學歷申請改敘,爰請依規定辦理敘薪作業。 |
| 四、 | 檢附教育部原函 1 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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