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依銓敘部115年9月9日部銓一字第1156008907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1份。
- 配合前開函釋規定,本府所屬機關如辦理公務人員陞遷法第13條第1項規定之遷調者,流程如下:
- 薦任第7職等主管以上職務:維持現行作業流程,依本府112年6月12日府人力字第1120157882號函檢送「桃園市政府任免作業一覽表」辦理商調程序。
- 薦任第7職等非主管以下職務:各一級機關辦理本機關與所屬機關間或所屬機關間,職務列等及職務相當人員之遷調,得簡化無須經商調程序,逕行辦理遷調作業,並於作業前先行讓當事人及其現職服務機關首長知悉,以提供適時表達意見之機會;至非屬上開情形,仍應辦理商調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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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上頁 為落實公務人員陞遷法第13條遷調規定意旨,各機關依該條辦理遷調,任免權責未經授權所屬機關,得簡化無須經商調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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