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依據說明
依銓敘部115年8月26日部法二字第1156000459號書函辦理,並檢附原書函影本1份。
二、 選舉公告與行政中立要求
中央選舉委員會及各地方選舉委員會業於115年8月20日發布旨揭地方公職人員選舉之公告,並將於同年8月31日至9月4日受理候選人登記之申請,請各機關人員於選舉期間,確依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下稱中立法)相關規定嚴守行政中立。
三、 法律規範與禁止行為
依公務員服務法第6條及第20條規定,公務員應謹慎勤勉,且非因職務之需要,不得動用行政資源。相關行為規範說明如下:
- (一) 嚴禁支持或反對特定對象:公務人員不得為支持或反對特定政黨或公職候選人,利用職權或動用行政資源從事相關政治活動或行為;亦不得要求他人對於公職人員之選舉不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
- (二) 四大禁止原則:公務人員於選舉期間,不得「動用行政資源」、「利用職務關係」、「影響公務執行」或「使用職銜名器」支持或反對特定政黨、公職候選人。
- (三) 公民投票案規範:依中立法第10條及其施行細則第7條規定,公務人員不得利用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要求他人不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惟基於職責受指示辦理宣傳機關政策相關事宜,或受指派代表機關表達行政機關立場之行為,則無違中立法之規定。
四、 長官職責與機關場所管理
依中立法第14條第1項規定,長官(含政務人員及民選首長)不得要求公務人員從事中立法禁止之行為。此外,依同法第13條規定,各機關首長或主管人員應執行下列事項:
- 禁止造訪活動:於選舉公告起至投票日止,應禁止政黨、公職候選人或其支持者基於宣傳、造勢或拜票等意圖所為之造訪活動。
- 張貼告示:應於機關學校固定辦公或處理公務之場所各出入口明顯處所,張貼禁止競選活動之告示,以維政府機關行政中立之公正形象。
五、 參考資源
為利各機關學校對個案行為適法性之判斷,銓敘部已將中立法相關釋示及問答集登載於該部全球資訊網,請同仁逕行下載參用:
路徑:銓敘部全球資訊網(人事法規/解釋函令/捌、服務;公告資訊/常見問題/法規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