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依法設置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
依據《性別平等教育法》第 9 條規定辦理,詳如本文附件。
學校訂定「性別平等教育實施規定」
依據《性別平等教育法》第 12 條規定辦理,詳如本文附件。
學校訂定「校園性別事件防治規定」
依據《性別平等教育法》第 21 條規定辦理,詳如本文附件。
學校申請調查、檢舉及申復管道
依據《性別平等教育法》第 31 條、第 32 條及第 37 條規定,本校設有申請調查或檢舉管道,以及申復管道。以上受理單位均為本校學務處生教組。
校園安全地圖
依據《校園性別事件防治準則》第 4 條規定辦理,詳如本文附件。